從司法實踐來看,自然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如沒有公司的配合,其難度遠比自然人離婚更繁瑣。
(一)法定代表人改換的程序規定
依照《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法定代表人是登記事項之一,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在變更決議、決定作出后及時申請變更登記。據此,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一般需要:
(1)法定代表人辭職、或者公司做出生效決議;
(2)根據章程規定的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3)公司提交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章程修改的,還應提交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公司提交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
(6)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變動的,還應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等??梢娖涑绦蛑畤栏?,此處如無公司的配合,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基本很難完成。
(二)合法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路徑--任職資格的喪失
一是作為職位前提的執董、董事長、總經理任職資格的喪失,參見《公司法》第1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二是參照《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p>
從上述規定可知,任職資格不具備的,當然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但還需要具體到程序操作。一是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出辭去該身份,二是公司有效決議、決定解除法定代表人的前提職位,三是公司有效決議、決定終止法定代表人職務(比如某法定代表人的前提職位不變,但公司決定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是另一個前提職位)。當然,在外部還需要公司去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