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某貿易公司,成立于2015年,2019年10月9日被認定為非正常戶,2020年9月3日稅務登記注銷。近期當地稅務局收到了協查函,認定該公司存在走逃失聯、虛開發票的情況,認定該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票15份,稅款14余萬元,已經超過10了萬元的立案標準,稅務局將該公司虛開發票行為移交給公安機關偵查。
該公司已經被注銷了,處罰公司還有效嗎?是有效的,因為從查明的信息可以發現,其注銷時相關數據肯定是不真實的,故股東應當承擔責任。
在我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雙罰制,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公司注銷后,雖然公司的法人主體已經滅失,但是依然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其一是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可處更高50萬元的罰款,其二是依據《刑法》205條,對相關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是要求受票方做進項稅轉出,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還要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