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罰款。2022年3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2號公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十一章第七十條規定,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于未按時年報的市場主體,將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并向社會公示。對于未按時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