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有什么要求?
(1)增值稅應稅項目
A.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后,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B.對方為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企業與一些單位發生交易,這些交易雖為應稅勞務,但這些單位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無法日常開具增值稅發票,此種情形,可以用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從政府機關、團體收購廢舊物資,這些單位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要么代開,要么以收款憑證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C.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征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不屬于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稅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用等,一般情況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A.對方為單位。企業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B.對方為個人。企業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增值稅應稅項目
A.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后,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B.對方為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企業與一些單位發生交易,這些交易雖為應稅勞務,但這些單位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無法日常開具增值稅發票,此種情形,可以用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從政府機關、團體收購廢舊物資,這些單位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要么代開,要么以收款憑證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C.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征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不屬于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稅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用等,一般情況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A.對方為單位。企業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B.對方為個人。企業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