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包含不同品類海鮮的海鮮禮盒,開具發票時的貨物名稱是否可以直接寫“海鮮禮盒”?
答:可以。
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span>
二、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span>
因此,納稅人應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海水養殖、捕撈產品”,納稅人輸入商品名稱“海鮮禮盒”,發票票面顯示并打印“*海水產品*海鮮禮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