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需要的
公司的債務公司擔,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公司以自己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經營執行者,公司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為變更了執行者。公司之前的債務由現任法人(公司)執行,債務依然是公司背負。
但如果公司法人與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所謂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出現混同,導致公司法人喪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格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行為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破壞市場交易安全。
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實務中具體表現: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對外行使權利義務,代表公司行使的法律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責任。若法人以個人名義對公司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則該筆債務會牽連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主要指財產混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你我不分),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未實繳出資則可以主張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則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也不必承擔。